期租下,哪些费用归船东?哪些费用归租家?
2022-5-19 13:34:39 来自:海合网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程租合约下,承租人除了需要支付固定的运费外,其他的费用一概由船东自己负责。期租合约下,由于租船人参与船舶的部分营运,相应的也会分担部分的费用,大的原则是维持船舶正常营运的费用由船东承担,除此之外,为完成货物运输产生的费用由租船人承担。通常情况下,船东需要承担船舶补给、船员工资、船员更换、船舶保险、证书更新以及保持船舶正常营运所必须的物料、维修等费用。而租船人需要承担是租约期内的燃料、港口使费、代理费、引航费以及与货物相关的装卸、积载、平仓、绑扎等费用。

  即便如此,我们可能仍然记不住哪些费用该由谁负责,为方便记忆,好多人会采用“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加以区分,还有人会以“固定成本船东负责,变动成本租家负责”的原则进行区分,这些都是不错的帮助记忆的区分方法,但是看似不错的原则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局限性。比如,租船人命令船舶驶往战区装货,船东不得不加保附加战争险,虽说保险的受益人是船东,但是如果不跑这个特定的航次就不会有这个附加保险,租船人正是因为有利可图才坚持跑这个航次,毫无疑问租船人应该是更大的受益人。可在没有另有约定下,只要租船人不是违约,这保险还是归船东负责的,并不是像“谁受益谁买单”原则那样该由租船人负责了。再比如,租船人安排船舶进港装货,船东打算顺便让租家指定的代理帮忙更换船员,这时,本来属于变动成本本该由租船人负责的港口使费,由于夹杂了船东的工作,租船人也会要求船东至少承担一部分,尤其是在疫情严重的当下,更换船员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要承担防疫防控措施的费用(比如核酸检测、船货消杀、非生产性停泊等),甚至要为此付出几天的船期,这时,再以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方法去划分就显得模糊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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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谁受益谁买单”原则,还是“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区分”原则,仅仅是帮助我们去理解期租合约下,如何区分船东和租家的应付费用,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毕竟航运租船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更何况,订约自由又让订约双方可以自由的协商,这让厘清权责的工作更加错综复杂。所以,我们所有让大家可以直观的去理解一个问题的企图,都会是建立在一个常规原则和常规做法之上,但实务中却比这个复杂的多得多。常有老航运人说道:“航运的魅力就在于层出不穷的新鲜BUG".

  我们来看看,在费用划分时通常会在哪些地方出现争议:

  01附加保险

  NYPE 93第六条首先订明船方负担所有的保险费用(The Owners shall provide any pay for the insurance of the Vessel,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除非另有约定,船东对附加保险费(additional premium)亦要负担,这包括驶往战区(如果没有除外时)要附加保战争险,开往IWL地区(如果没有除外时)要付附加保险费。这本没什么争议,争议往往出现在含糊不清的约定,比如,有租约订明若保费有所增加(increase)则由租船人支付。船东的本意是说同意租船人驶往战区,但因此产生的额外保险由租船人承担。但结果法院却判租船人无需支付这额外的附加保险,原因是这保费有所增加在法律上的解释是:“船舶需要投保(如要进入某战区)时的附加保费比原来订约时已经存在的附加保费有所增加的意思。”该案的情况是,在订约时该地区已是战区,高额的附加保费已经存在并一直没有增加费率,换言之没有前后的费率差额,既然没有增加,租船人自然不用承担了。一字之差,巨额损失。总结教训:合约可以订明的地方用辞一定清晰明了。

  02船舶用水

  毫无疑问,船舶用水(主机冷却、船员饮用、洗澡等)是由船东负责的。可曾有个案例,租船人派船往印尼一小港口,停了几个月,导致船上淡水用尽,而当地又无法补给,船舶离开印尼后下一港是日本,但船东却不得不先到新加坡加水,船东认为这绕航加水都是因为租船人在港停留时间太久导致,为此船东提出这绕航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船东真的可以将这一责任转嫁给租船人吗?其实是不能的,因为租约订明船东负责船舶用水,为履行这一义务船东所招致的损失是自负的,正如租船人负责燃油,租船人对因加油而招致的损失是自负一样,除非船方能证明这是由于租船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来作为索赔根据,否则就不能把损失转嫁给租方。此案中,租船人根本没有违约,租约是完全允许去该印尼港口,也预计会久留,就算没有预计久留,也与违约无关。

  03船舶燃油

  NYPE 93第七条首先说明的是:除非另有约定,在租期内,租船人应当提供并支付所有燃油(the charterers, while the vessel in on hire, shall provide and pay for all the bunkers except as otherwise agreed)。这里的燃油是包括了重油和柴油,这都是租船人的事,但这不包括润滑油,因为后者不是燃油的一种,是属于船东自己的事。看似简单明了的事情,也会有意想不到的争议。比如,因为船舶主机问题导致航速慢且多耗油;再比如,停租时消耗掉的本是租船人补给的燃油;还比如,船上使用燃油煮饭、取暖等消耗的燃油;这些油耗都是与租船人运营无关的,让租船人承担显然不合理,可根据合约,租船人是要负责所有的燃油的。解决这类争议的办法就是“另有约定”,把每一个担心都清清楚楚的以附加条款的方式约定清楚即可。

  04港口使费

  港口使费包括了太多的费用,所有在港口发生的费用都可以列入港口使费。比如:引航费、拖轮费、代理费、船舶吨税、检疫费、理货费、平舱费、开关舱、船员劳务费、通讯费、招待费等等。这里的争议相对也会多些。比如,船舶抵港后,除了租船人的装卸任务外,船东顺道做了些船东的工作,这时该如何分摊港口使费呢?再比如,船舶吨税是期租之前船东购买的,在本航次依然有效,这本来该租船人承担的费用却让船东承担了,船东是否可以让租船人也承担一部分呢?还比如,有不少的港口都会规定船舶要雇佣警卫,而雇佣来的警卫既看管了货物又看管船舶舷梯,这费用又该如何分担?所有争议的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先订明,比如,附加条文规定租方代理要免费替船东或船长提供一切正常服务,或是要船东在每一港口去分摊500美元的代理费等等。当然,事先订明显然是需要经验丰富了,否则大家只能去事后协商了,试想一下,一个职场小白面对经验丰富对手,无论是在谈判过程还是事后协商,甚至付诸于法律都会一败涂地的。珍惜航运吧,一个在高科技冲击下所剩无几的仍以人为本的传统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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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 租家 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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